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畜牧獸醫)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進一步明確動物檢疫出證有關要求,促進種豬、仔豬和商品豬規范有序調運,穩定生豬生產發展,現就完善動物檢疫出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動物檢疫專用章格式
自2019年12月1日起,啟用新的動物檢疫專用章(樣式附后),用于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動物A、動物B、產品A、產品B)。原有的動物衛生監督所(獸醫衛生)檢疫專用章最遲使用至2020年3月1日。請各用章單位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申領動物檢疫專用章,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做好動物檢疫專用章防偽設計、生產和發放登記工作。
二、完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填寫要求
對申報檢疫的種豬或仔豬,檢疫合格的,出具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并在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用途”項目分別填寫“種豬”或“仔豬”。請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本地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盡快落實上述填寫要求。
附件:動物檢疫專用章樣式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19年11月21日
附件:農辦牧〔2019〕77號.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