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四川省畜牧獸醫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進一步健全工作制度,使理事會的決策更加科學化、民主化,理事會更好地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學會章程》及省科協《省級學會管理工作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活動以《章程》為依據,堅持民主辦會原則。
第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第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并向其作工作和財務狀況報告;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分支機構及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工作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條 常務理事會是在理事會休會期間的領導機構。行使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章 理事(常務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理事(常務理事)有權對本學會分支機構進行監督;有權對各個機構的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及改進工作的建議;有權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理事(常務理事)應遵守《章程》;理事要理事,執行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決定;按規定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活動;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安排的工作任務;加強與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聯系,廣交朋友,及時反映他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三章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制度
第七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以臨時召開或采用通訊方式。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以臨時召開或采用通訊方式。會議由理事長也可由理事長委托的副理事長召集;會議的議程由理事長擬定。
第八條 理事會會議行使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責;常務理事會會議行使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職責。
第九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十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要發揚民主,對議題進行充分協商討論,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會議的議案及其它需要決定的事項,需經到會2/3理事(常務理事)通過或通訊方式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須請假。
第四章 理事長會議制度
第十二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要主事。理事長主持學會理事會全面工作,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三條 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秘書長列席會議。理事長會議每年年初、半年、年終至少召開三次,根據需要可臨時增加。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主持,也可由理事長委托的副理事長主持。
第十四條 理事長會議主要討論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研究的議題和本學會工作中的其它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理事長會議組成人員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須請假。凡連續兩次無故不參與理事會議,即按自愿退出理事會處理,可另增補理事。凡在一屆(五年)內,通知參加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不足50%者(請假在外),不得進入下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五章 文 件
第十六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的決議、決定、紀要,須經理事長或分工委托的副理事長簽發。
第十七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會議等,由本學會秘書處編發會議紀要。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理事會。本制度經七屆十次理事會審議通過,自2007年 2月8日起實施。